关于发放聊城市青年兴聊消费券的通知
日期:2023-04-1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青年兴聊”工程的意见》(聊政发〔20232号),全面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决定发放聊城市青年兴聊消费券,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商务局

                         2023322

聊城市青年兴聊专项消费券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青年兴聊”工程的意见》(聊政发〔2023〕2号),全面推进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建设,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提振消费信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标准

用户可在“我的聊城”微信公众号上领取优惠券,优惠券分30、70元两种,每单消费100元以上可用30元消费券一张,每单消费200元以上可用70元消费券一张,每次消费只使用一张消费券。

第三条 申领时间和条件

申领时间暂定5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可享受青年兴聊专项消费券政策:16-35岁在聊消费者。

第四条 领取流程

1.领取。专项消费券共100万元(具体发放时间将我的聊城”、“聊城商务”公众号公布),符合条件的青年群体需关注“我的聊城”微信公众号领取消费券参加活动时,进入“我的聊城”微信公众号,首页菜单栏——“消费券”——“青年券”,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进行验证(系统判定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用户将无法领券),验证成功后,通过活动页面抢取消费券,先抢先得,抢完为止。同一用户每轮活动每种面值各限抢取1张

2.查询。抢取消费券成功后,可在活动界面——“我的查询消费券状态

3.核销。消费者到参与活动的综合零售、餐饮、加油站等商户消费时核销商家将我的聊城”、“聊城商务”公众号公布)打开我的聊城微信公众号活动界面,扫描消费券码进行核销并使用微信进行支付。在消费券有效期内,单笔支付满足优惠门槛可核销1张消费券,多张消费券不可叠加使用。有效期内未核销,消费券自动收回,不予补发。

第五条 严禁商户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消费券利益,禁止将行业消费券用作其他用途。如查实,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635-8518828(“我的聊城”公众号客服电话)。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发放聊城市性年兴聊消费券的通知(商务局).docx

附件2:关于发放聊城市青年兴聊消费券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