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微讲堂】人社政策解读“一问一答”之就业促进篇(二)
来源:聊城人社 日期:2024-04-09 浏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人社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近期,聊城人社推出人社微讲堂“一问一答系列,聚焦热点问题介绍解读人社领域惠企便民政策。敬请关注!

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3.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有哪些职责?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5.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